因认为王某某在新浪微博平台中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其疑似吸毒等对其进行诽谤的微博言论,使其公众形象遭受严重贬损, WU YI FAN(中文名:吴亦凡)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新浪微博平台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王某某诉至法院。7月11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吴亦凡诉称,2017年12月15日,在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平台上,王某某通过其个人微博账号“揭秘那些破事呀”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吴亦凡吴亦凡疑似毒瘾发作申请懈怠精神恍惚”等对原告进行诽谤的微博内容,同时配有原告参加活动的视频内容。实际上该视频内容为原告参加某品牌活动的现场视频,后被网络用户恶意剪辑、捏造原告吸毒疑似毒瘾发作。而微梦创科公司是为王某某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提供者,对王某某所使用的涉案微博账号具有管理职责与管理权限。由于原告主要从事演员、歌手工作,曝光度较大,二被告的行为已使原告的公众形象遭受了严重贬损,并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披露截止至涉案微博删除以前的浏览量;判令王某某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因维权而支付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开支5万元,以上共计55万元。
微梦创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发布,其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其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及时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王某某辩称,其承认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不属实,对原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了获取点击量和关注,以便收取广告利益,其曾于个人微博账号“揭秘那些破事呀”中发布过涉案内容,但发布时间是在两年前,而并不是原告所指的2017年12月15日当天; 另外,其微博中发布的涉案视频并非由其本人制作,已经注明转发;在2018年5月收到法院传票后,其已自行将涉案微博删除。其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合理范围内对原告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质证环节中,原告提交了其参加某品牌活动现场完整版视频内容、公证书、涉案微博内容截图等证据。法庭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当庭播放了上述视频及公证书光盘。王某某当庭展示其微博账号,称有关微博系于两年前发布,在2017年12月15日前后未发布过涉案微博。法庭组织原告、微梦创科公司对此进行质证。原告、微梦创科公司均认可涉案微博已由王某某自行删除。
在法庭询问环节,合议庭对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依据以及王某某的微博运营情况、广告获利情况等进行了询问。
因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可庭后协商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